亳州幼师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时间:2024-03-13 点击:52次
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 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、乡镇证明,向学校请假。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超过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 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,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复查,复查合格者,即取得学籍。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徇私舞弊者,三个月内经查实,取消学籍,予以退学。

第三条 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,如发现患有疾病,不能坚持学习,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,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,由学校批准,回家疗养,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疗养期间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下学年开学前,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,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 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。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 
第二章  成绩考核

第五条 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方面,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,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;操行方面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。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六条 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成绩的评定,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。

第七条  我校实行考核制,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某课程学习任务,经考核成绩合格,该课程过关。

第八条 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,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。考试题目和方法,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。

第九条  必修课的考试、考查每学期两次,期中考试、考查为抽考、抽查;期末进行全面考试、考查。期评成绩是学生是否升级的直接依据。非艺术学科,平时成绩占40%,期末考试成绩占60%;艺术学科按学期综合评定办法,有期考的艺术专业的成绩按平时40%,期考60%计算,考查科目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、出勤情况评定期评成绩。教育见实习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综合评定。

第十条 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该科成绩以零分计,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重修考试,考试作弊的,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1.旷课课时累计超过本门学科开课总课时的五分之一者。

2.在该科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。

3.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段考或期考者。

第十一条  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。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。

 
第三章  休学与复学

第十二条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经学校批准,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,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,并发给休学证明:

1.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、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;

2.根据考勤,一学期请假、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,跟原班继续学习有困难者;

3.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
第十三条  学生休学,每次以一学年为期限,不得连续两年,累计不得超过两年,否则按退学处理。

第十四条 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,按照下列规定办理:

1.因病休学的学生,应回家休养。

2.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医疗费自理。

3.学生休学回家,往返路费自理。

第十五条 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,但不符合休学条件,经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,可保留学籍一年。保留学籍期间,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

第十六条  学生休学期满后,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学校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。因病休学的学生,在复学时,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,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,方可复学。

第十七条  休学期间,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取消复学资格。

 

第四章  转学与转专业

第十八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予转学或转专业:

1.经学校认可,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,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展和发挥者;

2.学生入学后,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,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;

3.经学校认可,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;

4.复学时,原学习的专业无后继班级者。

第十九条  学生转学、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,并按下列规定办理:

1.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,由学校审核同意,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;

2.转入其它学校者,须经两校同意,还须由原学校、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,其相关材料由转入学校所属地、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。

学生转专业、转学的手续,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。

第二十条  毕业班学生,不给予转专业、转学。

 

第五章  退学与毕业
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升级,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就退学。如果学生符合毕业的条件,发给毕业证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除了学业成绩原因外,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,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,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,并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:

1.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。

2.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。

3.经学校动员,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,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。

4.经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瘟病、癫痫、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。

5.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,开学后二周不报到者。

6.本人自愿要求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。(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,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)。

第二十三条 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,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,并根据学习的年限(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)发给肄业证书。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,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。

第二十四条 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,不得申请复学。

第二十五条  退学学生的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业年限到期,未按要求修满学分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,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重修考试,重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学程结束时,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处分未取消者,作结业处理,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,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凡学程结束时作结业处理,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,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。

 
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七条 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社会工作、体育锻炼、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,并给予一定奖励,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。

第二十八条 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责令退学;(6)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九条 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;经教育不改者,可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.

第三十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可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:

1.反对党的基本路线,组织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造成严重后果者;

2.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犯罪者;

3.破坏公私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;

4.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偷盗等屡教不改者,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,造成较严重后果者;

5.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极为严重者;

6.一学期旷课超过60节课;或在学校间,中专段旷课累计超过120节课(旷课一天,按8节课计);大专段,旷课累计超过80节课。

第三十一条  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加强教育,促其认错悔改;必须处理的,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慎重而适当。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诉、申辩和保留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
第三十二条  对受处分的学生,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,有显著进步的,可以撤销其处分。

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,撤销处分后,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,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。

第三十三条 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,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并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三十四条  勒令退学的学生,可发给学历证明;开除学籍的学生,不发给学历证明。凡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其户口均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。

 第十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 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,仍分别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等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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